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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02-10 | 对中小旅行社不应歧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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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网上看到了一位博士后写的一篇题为“大陆赴港零团费旅游团”的博客文章,因所提及的刚好也是我比较感兴趣并做过一些分析的问题,因而耐心看了下去。

从大的层面来看,博客的作者对香港的零团费问题了解还是较为肤浅。对这方面的问题我在这里暂时不展开叙说,相信随着作者实地接触之后,认识会进一步加深,可能会对自己现有见解有所校正。引起我注意的是这篇博客当中的下面一段文字,其中对小旅行社所作的评价,暴露出作者对行业了解的不足和可能涉及到的法律的陌生:

长期以来,政府对旅行社,尤其是那些小型旅行社的监管缺乏力度和实际操作性。以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的课题组曾经进行的一个课题调查经历来说,一个西部中等城市,竟然拥有3000多家大大小小的旅行社,三分之二的旅行社只是一间小办公室,一台电脑,1-2个员工。开业程序很简单,他们只需要得到工商管理局的许可,获得营业执照就可以开始营业。为了生存,这些小旅行社往往用难以想象的低价来招揽游客。这种恶性的价格竞争已经严重损害了中国出境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,而且还波及周边国家的旅行社。

西部的哪个城市会有3000家旅行社,这也太离谱了吧?因为现而今将近1500万人口的北京,旅行社也不过只有700多家。因而,我怀疑这里是一个笔误。另则,对旅行社数量多寡,我们不能进行“竟然”这样的简单评判,否则一个只有700万人口的香港,有近2000家旅行社又该何解?

经过工商局批准后开始营业,这表明这些旅行社拥有合法经营的资格。没有履行“前置审批”的程序,那是当地工商部门的问题,与旅行社无涉。我们必须肯定,这些小旅行社与所有中型、大型旅行社有着平等的权益。

然而这段文字表达当中对小旅行社的责备,在法律层面上却明显存在欠缺。况且,“用难以想象的低价来招徕游客”,现实中也并非仅只是小旅行社所为,中型、大型的旅行社常常也会同样如此。

小旅行社作为小企业,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会特别保护、不允许进行歧视。我国虽然至今没有出现状告歧视小企业的行政案子,但现行的法律其实也已经为此埋下了伏笔。 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、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》,其第七条就有这样的规定:

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,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,不得歧视,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。

与保护中小企业法的法理表述一致的还有人们关注已久的“反垄断法”。2006年6月7日,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,已经讨论并原则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(草案)》,这表明这部法律的正式出台已经为时不远。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,就是企业不分大小,都应平等竞争。对大的、形成行业垄断、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形成威胁的大企业,要以法的力量进行强制干预。

因垄断受到制裁的例子,最典型的就是微软。美国最高法院强令微软拆分,欧盟拟对微软实施每天240万美元的罚款,理由都是因为垄断。而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,人们的对垄断的认识常常会与国际有所不同。垄断不仅存在,而且还常常受到怂恿,比较多见的就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。比如,春节及至,一些报社记者写的文章总是要人们“选大的、优秀的旅行社”。

从旅行社的业态来看,小的、中型的旅行社其实更适合发展。这也就是为什么香港拥有近2000家旅行社,其中大旅行社还不到10%的原因。

另外,这篇博客中的这句话:“香港旅游发展局对大陆旅游团的接待问题高度关注,其实这个问题的症结很明显,零团费的现象根源于中国的旅行社管理机制的缺陷”也有问题,“中国”的称谓,为避免麻烦,改为“内地”才较为确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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