应将都江堰列入濒危世界遗产
此次四川地震,四川域内的世界遗产多数未受到太大损失,只有都江堰一项,因距震中较近震感较强损失较大。震后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童明康率队调查后证实了这点:这项世界遗产中的一些文物建筑遭到严重损毁,具有重大文物价值的古庙也因山体滑坡而倒塌。
《世界遗产名录》中的都江堰,是在2000年因符合世界遗产遴选标准的C(ii)(iv)(vi),以“青城山和都江堰”(Mount Qincheng and the Dujiangyan Irrigation System)的正式名称进入世界遗产行列的。
面对是次地震给这项世界遗产造成的重大损失,中国政府应迅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说明情况,并向即将于7月2日在加拿大魁北克召开的第32届世界遗产大会正式提交申请报告,主动要求将此项世界遗产列入到《濒危世界遗产清单》当中。
中国应主动要求将都江堰列入《濒危世界遗产名录》,这样的提议也许会引起人们的不解,但我们需要找寻的答案应当是《世界遗产公约》,而不是自我意识或媒体指引。
关于濒危世界遗产问题,我国从政府官员到媒体记者,多数都存在着糊涂认识。以为列入濒危,一定是因为我们的管理欠妥、一定是负面新闻,故总是主动回避、害怕触及。5月27日《南方都市报》匆匆以《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不会被摘牌》为题进行的报道,就体现了这样一种心理。
但是,由于世界遗产问题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,如果我们对世界遗产没有深入研究就匆匆发表评论,出错率就会非常高。现实是中国作为一个已经拥有35项世界遗产的大国,官员、学者或媒体在谈及世界遗产问题时还常常会错误百出。最近的一个例证就是,在昨天(27日)新浪网组织的一个河南嵩山申遗问题的访谈节目中,主持人、嘉宾的谈话中就出现了一系列的低级错误。
还是回到濒危世界遗产的问题上来。
《濒危世界遗产清单》(World Heritage List in Danger)是《世界遗产名录》的一个附属名单,这也是《世界遗产公约》的条文中所设定的。《世界遗产公约》的第十一条第四款对濒危遗产问题有如下的表述:
委员会应在必要时制订、更新和出版一份《濒危世界遗产清单》,其中所列财产均为载于《世界遗产名录》之中、需要采取重大活动加以保护并为根据本公约要求给予援助的财产。《濒危世界遗产清单》应载有这类活动的费用概算,并只可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中受到下述严重的特殊危险威胁的财产,这些危险是:蜕变加剧、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、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威胁;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;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;随意摈弃;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;灾害和灾变;严重火灾、地震、山崩;火山爆发;水位变动;洪水和海啸等。委员会在紧急需要时可随时在《濒危世界遗产清单》中增列新的条目并立即予以发表。
由《世界遗产公约》关于濒危世界遗产的条款不难看出,造成世界遗产濒危的状况,有人为的原因,即包括我们都已经认识到的管理不善的原因,但也有非人为的原因,如火山爆发、地震等等。在1982年的世界遗产大会上,ICOMOS也曾强调,世界遗产面临的危险并非都很直观,有“突显的危险”(ascertained danger)和“潜在的危险”(potential danger)同时存在。在世界遗产的保护中,“保护不力”属于“潜在的危险”,而自然灾害则属于“突显的危险”。这两种情况,都可以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清单。目前四川的状况是地震将都江堰地面庙宇坍塌、世界遗产项受损,当然就归于这类“突显的危险”原因。因这类原因进入《濒危世界遗产清单》,并不是一件丢人的事情。
世界上因“突显的原因”进入《濒危世界遗产清单》的事例已有不少,最近一次是2003年12月伊朗东南部的古城巴姆遭遇大地震,有两千年历史的砖泥结构的巴姆城堡受到严重毁坏。2004年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,为表明保护巴姆古城的紧急性,大会启动紧急动议,在将巴姆城及文化景观(Bam and its Cultural Landscape)列入《世界遗产名录》的同时,也同时将其直接列入了《濒危世界遗产清单》。
将世界遗产项列入濒危世界遗产,可以获得国际上的重视,包括一些资金、技术上的援助,对于世界遗产的保护来说,当然是一件好事。世界遗产不同于其他文物古迹,它既然被称作“人类的共同遗产”,中国政府就应该负起责任,按照《世界遗产公约》的要求,尽快启动程序,主动申报将遭到地震损害的都江堰进入《濒危世界遗产清单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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